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报告摘要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报告摘要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人民币8,000.00 万元。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
注:珠江乐器云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计划以募集资金投入1,100万元,其余部分以自有资金投入。公司已于2018年5月14日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募投项目实施期限及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 ,本项目变更为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投入,不再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本项目募集资金及其理财收入和银行利息已变更投入至募投项目“广州文化产业创新创业孵化园项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为更加真实、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以2019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公司对各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结合相关资产的预期可回收状况、被投资企业经营业绩、存货实际状况及可变现情况等资料,进行了预期信用损失测算和资产减值准备测试,并根据计算结果,对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有关资产计提相应减值准备。
经对2019年末可能存在减值迹象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和减值测试后,2019年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16,528,003.27元,其中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是控股子公司广州珠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被投资企业最新报表进行计提,项目投资损失是控股子公司广州珠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被投资项目的预期可回收情况进行计提。明细如下表: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16,528,003.27元,相应减少公司2019年度利润总额16,528,003.27元。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已在公司2019年度的财务报告中反映。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进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线年度的合并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可靠的会计信息。
董事会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各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结合相关资产的预期可回收状况、被投资企业经营业绩、存货实际状况及可变现情况等资料,进行了预期信用损失测算和资产减值准备测试,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能客观、公允反映公司截止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决策程序规范,审批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半岛·体育官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该所在2019年为公司提供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内控审计相关规则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开展工作,注重投资者权益保护,较好地履行了双方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由于双方合作良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亦考虑到审计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负责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内控审计等工作。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19年末,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拥有合伙人216名、注册会计师2266名、从业人员总数9325名,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均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2018年度业务收入37.22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4.34亿元,证券业务收入7.06亿元。2018年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近1万家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为569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具有上市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
截止2018年底,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16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立信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受到行政处罚1次,2018年3次,2019年0次;2017年受到行政监管措施3次,2018年5次,2019年9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2020年度审计费用预计约62万元,具体以审计业务约定书为准。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对《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诚信开展工作,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同意将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勤勉尽责、客观、公正的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2020年4月22日(星期三)上午9:30一11:30在全景网提供的网上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举行2019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本次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全景·路演天下”()参与本次说明会。
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李建宁先生、财务负责人梁永恒先生、董事会秘书谭婵女士、独立董事周延风女士。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以下简称“《第7号准则》”),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
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以下简称“《第12号准则》”),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9月1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以下简称“《修订通知》”),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按照会计准则和《修订通知》的要求编制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修订和《修订通知》的有关要求,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和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新收入准则、《第7号准则》、《第12号准则》的相关规定,并按照《修订通知》要求编制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1)在准则的适用范围方面,将应适用其他准则的交易进行了明确。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
(2)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的分摊依据,在“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基础上增加“其他合理的比例”。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金融工具准则相互呼应。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4)信息披露方面删除了对或有应收和或有应付的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对债权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及投资比例的披露,对债务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增加额的披露。
(1)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项目和“应收账款”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三个行项目。
(2)在原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了“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对“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了调整。
(3)删除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
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应当根据累计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财务报表数据不予调整,公司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调整。该准则的实施预计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当期及前期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调整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不影响公司当期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和变更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调节利润误导投资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并根据文件规定起始日开始执行,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审批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